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乡镇民政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因公伤残的退役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的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复员退伍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办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救灾和参与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五、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开展示范活动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村(居)委会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助调处边界纠纷。
八、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九、拟定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负责全县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对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拟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全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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